长春工业发展研究院

政策环境-吉林大学 

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备忘录

发布日期:2019-09-02提交部门: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备忘录

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备忘录

 

根据吉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发【2016】306号)第八条规定,吉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吉林吉大控股有限公司、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园发展中心”)和吉林吉大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孵化器”)等经学校授权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作为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科技园发展中心与吉大孵化器组织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工作(吉林大学知识产权投资价值评估、拟增资项目承接单位的价值评估及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价值的评估),保证选定评估机构工作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特商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单次资产评估费用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根据吉林大学校办企业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8】79号)中第六至第十条有关规定,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取;

2.单次资产评估费用低于10万元的:可根据以下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1)由吉大孵化器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组成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可包括技术团队负责人等利益相关人员)在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取至少3家进行询价,选定价格最优惠的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若有2家及以上国有全资或控股的单位作为评估任务利益相关方,则上述国有单位可事先协商,指定其中一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由其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

二、开展科技成果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估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

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与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4.具有与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以上工作规则从2019年        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吉林吉大孵化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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