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同时,按照法规的要求对于名称中各部分的组成也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名称中行政区划部分应当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个企业的名称只能含有一种组织形式、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销后的企业名称在企业注销一年内不准使用等等。对于上述这些规定我们在本次出台的政策中给予了突破,今后,在企业名称核定中允许企业使用“发展”、“实业”、“控股”、“电子商务”等这种概念较为宽泛的行业用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允许公司制企业使用“旅行社”、“医院”、“门诊部”、“××事务所”、“××研究院”、“××设计院”、“××中心”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后缀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也允许个体工商户将开发区、工业集中(园)区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对于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再次使用,将不再受限,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也可以被使用,不受变更时间的限制。
二是企业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我们本次放宽的政策中还涉及到企业非常关注的经营范围的核定。过去我们的经营范围的核定,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审核确定。这次放宽政策以后,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对经营范围的登记实行“非禁即入”,也就是说,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同时,根据申请人需求,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核定“宽泛式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申请人要求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是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为了最大限度的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大众创业,我们对住所的登记条件作进一步放宽。深入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登记改革。今后将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企业在其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实行一照多址,可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于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我们也有政策。申请人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就可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四是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培育“创客经济”。这次我们将培育创客经济作为一条单独的条款纳入到新的政策当中,足以体现我们对创客经济的支持和重视。过去,一些创业者想要在名称中体现创客的特色或者一些创客空间的管理者想要为创业者提供一些具体的服务,却苦于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这一次,我们单独将涉及创客空间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明确,为创业者们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这些内容具体包括:(1)是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客中心”;(2)是创业集中区的主办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客中心管理服务”;(3)是对进入各类众创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园区等集中区域创业的企业实行集群注册。(4)是允许各类众创空间、创业中心、创业园区等集中区域的管理企业对被托管企业开展集中托管。这些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企业履行申报年报义务以及接受“双随机”抽查。
五是推行网上登记。商事制度改革不仅仅体现在登记条件的放宽,还应体现在登记便利化手段的不断提高。随着市场主体登记数量的成倍增长,登记窗口排长队等候,办事群众不满意,我们窗口人员超负荷工作的现象相当严重,这说明目前传统的现场申请的登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为此,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开发网上登记程序,今年年底前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的全程网上登记,届时,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完成全部申请内容,这一新举措必将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办照成本。